2014年:关于修改《文物法》第23条内容的议案

发布日期:2014-04-30   字体大小:   

——重视传统文化  充分发挥寺观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  释永信

 

案 由

中华传统文化是反映中华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精神、观念的总体表征,是中华民族及其祖先所创造的、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所继承发展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历史悠久、内涵博大精深、优良的传统文化。它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的结晶,佛道教文化早已成为中华传统文化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弘扬传统宗教文化有助于将中华传统文化更好的传承和发展。

传统宗教文化的弘扬离不开佛道教寺观,恢复现有佛道教寺观,使其成为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对中华传统宗教文化的弘扬起到了基石的作用。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体现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举措。在清末以来,由于战争、社会动荡及建国后的政治运动,导致佛道教场所僧人离散,很多佛道教场所被个人、医院、学校、林业等有关部门占用,现在绝大多数还未归还佛道教界。现代社会物质文明在急速发展,而与之相适应的是人们需要更多的精神信仰、以约束自身的言行。因此,如果被占用的这些佛道教寺观场所归还给佛道教界,可以令其更好的发挥固有的作用、以应对目前的所谓“信仰危机”状况,同时国外的新兴宗教信仰以及邪教组织也就更难以渗透到国内中来。

 

 

事实上,国家文物等相关部门也很希望将被占用的佛道教寺观场所归还给佛道教徒,但现行的《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却成为了实现该目的的绊脚石:该法第23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该条规定,如果要将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代佛道教寺观场所(古建筑)归还给宗教界、使其作为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使用,必须经过十分严苛繁琐的批准手续,而由于出于批准机关自身利益考虑等诸多原因,该手续获得批准的可能性极低。

正是由于以上实际状况的存在,一些古代佛道教寺观场所(古建筑)如天津蓟县独乐寺、白塔寺,河南汝州市风穴寺,河南登封会善寺,河南开封延庆观等至今没有交由宗教界使用,有些宗教场所被私自设为高档会所、办公室、住处等,甚至有些场所内被少数非宗教人士私设功德箱、雇佣假僧假道、诱导游客烧高香骗取钱财、违规从事宗教活动,严重扰乱了宗教活动正常秩序,也严重伤害了宗教界感情,更深层意义上严重破坏了中国传统文化。更有甚者由此造成一些地方投入巨资建造寺庙宫观、作为其单纯敛财的工具,而历史上著名的佛像等古建筑宗教场所却不能交由信众正常参拜、现成的庙观不能由宗教界使用的尴尬局面。这些现象和问题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

恢复属于文保单位的历史上著名宗教活动场所的原有功能,不是改变用途,而是还原其“本来面目”。恢复宗教活动场所的原有功能,也符合《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合理利用”的方针,把“死文物”变成了“活文物”,让传统宗教富有更深厚的历史底蕴。既满足了信教群众的信仰需求,也促进了传统文化的弘扬。

 

 

如上所述,自古以来,佛道教寺观场所都是僧侣道士安身立命、普度众生的场所,佛道教人士会把其当成自己的家来呵护,其佛像、经文典籍更视为“三宝”。千百年来,佛教造像、典籍的传承,佛道教人士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自身的信仰与寺观的感情,是传统宗教文化传承不断的必要条件。如果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交由宗教界管理作用,宗教界人士会更好的保护这些属于自己的历史。

针对以上分析的问题,建议及时对《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即将《文物保护法》第23条,对宗教活动场所性质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专门性规定,修改为“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对属于宗教性质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应本着尊重历史及宗教发展的原则,报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局审批后,确定为相应的开放宗教活动场所,并交由相应宗教机构或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使用”,这样既简化了相应审批手续、避免批准机关自身利益考虑等诸多原因而导致的审批困难,又可以从法律上确定了相应宗教场所交由宗教界依法自主管理的原则,使其有利于实现文物保护单位性质的宗教活动场所交由宗教界管理,切实保护宗教界公法权益,使其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分享: 0